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劉常善
上列聲請人劉常善因與相對人黃飛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常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系爭票號CH0000000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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