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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鄭清新即鄭錕伸
上列聲請人鄭清新即鄭錕伸因與相對人黃美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清新即鄭錕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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