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960,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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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林惠儀

上列聲請人林惠儀因與相對人施嘉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惠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故請具狀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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