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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黃坤鐘
相 對 人 郭呈郁
郭漢文
郭煌賓
郭怡佳
郭阿彩
郭秀美
郭慧瑩
郭槿嫻
郭妍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郭道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郭道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道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郭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得知被繼承人已死亡,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本院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債權之受償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
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郭道業於民國112年4月5日死亡,相對人即繼承人郭呈郁、郭漢文、郭煌賓、郭怡佳、郭阿彩、郭秀美、郭慧瑩、郭槿嫻、郭妍妮為其繼承人,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7915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並經職權調取本院案件紀錄索引卡查詢資料表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依首揭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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