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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葉建樟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書上由聲請人葉建樟本人蓋章部分,請蓋印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以資證明有為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
(前所蓋印之印文,與印鑑證明之印文不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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