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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施字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王振宏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振宏(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號)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死亡,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振宏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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