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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奇品生技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采菁
上列聲請人就奇品生技有限公司、李采菁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奇品生技有限公司、李采菁因公司資產中尚有財產及債務未能完全釐清,剩餘財產無法分配,期間內尚未清算完結,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15、281號、112年度司聲字第26、301號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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