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聲,144,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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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號、第144號
聲 請 人 顏旭胥
聲 請 人
兼相對人 顏慈慧

相 對 人 顏許月花
顏明侯
顏陳秀

顏貽正

顏榮德

張明彰即張彰

張省三
蘇秀雄

顏榮一

顏璽恩

顏旭信
陳茂禮
歐美碧

詹裕隆(兼詹謝素娥之繼承人)

張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程序部分:聲請人顏旭胥於民國113年1月4日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聲字第21號受理後,聲請人顏慈慧復於113年3月14日具狀聲請確定同一訴訟費用,經本院復以113年度司聲字第144號受理,因前開二案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判決相同,爰一併處理。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聲請人顏旭胥等二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未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四、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4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7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負擔比例,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

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

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

爰裁定如主文。

至於聲請人顏旭胥所提出之反訴裁判費1500元部分,經審閱二審卷宗109年12月9日訊問筆錄,法官詢問是否要提起一個反訴的新訴訟,訴訟代理人顏明侯回答:我並不是要提起一個新的訴訟等語,且二審判決中亦無反訴判決,故反訴裁判費不得列入本案訴訟費用。

另聲請法官迴避裁判費1000元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9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23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故依法亦不得列入本件訴訟必要費用。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 一審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20,300 (9,750+10,550) 顏慈慧 106年2月15日、同年5月23日 一審估價費 65,000 同上 106年11月15日 二審估價費 50,000 同上 111年9月22日 二審裁判費 41,892 顏旭胥 107年4月23日 二審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12,300 同上 109年5月28日 二審估價費(方案三) 50,000 同上 110年1月19日 合計:239,492元。
顏慈慧預納:135,300元。
顏旭胥預納:104,192元。
附表:(新臺幣/元)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顏慈慧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顏旭胥之訴訟費用額 顏陳秀 36分之1 6,653 3,497 3,156 顏貽正 36分之1 6,653 3,497 3,156 詹謝素娥 10800分之299 6,630 3,485 3,145 顏榮德 36分之1 6,653 3,497 3,156 張明彰 4536分之100 5,280 2,775 2,505 張省三 4536分之98 5,174 2,720 2,454 蘇秀雄 36000分之4831(備註3) 32,138 16,893 15,245 顏榮一 3600分之200 13,305 6,994 6,311 顏璽恩 36000分之3068 20,410 10,728 9,682 顏旭胥 3600分之146 9,713 ---- ---- 顏旭信 360分之15 9,979 5,245 4,734 顏慈慧 36000分之4601 30,608 ---- ---- 陳茂禮 7560分之949 30,063 15,802 14,261 歐美碧 360分之76 50,559 26,576 23,983 顏許月花 3600分之4 266 140 126 顏明侯 4536分之2 106 56 50 詹裕隆 10800分之1 22 12 10 張世興 4536分之100 5,280 2,775 2,505 總計 1 239,492 104,692 94,479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3.蘇秀雄剩餘應有部分應為36000分之4831,原判決誤列為3600分之4831,於此附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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