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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陳明本件聲請之原因。
㈡請提出台端本生家庭之親屬系統表(請標註親屬之存歿狀態及一併記載住居所及年籍資料)。
㈢請提出本生家庭母親及所有兄弟姊妹對本件終止收養之同意書或意見書(請親自簽名及蓋章)。
㈣提出養家所有兄弟姊妹對本件終止收養之同意書或意見書(請親自簽名及蓋章)。
㈤請說明有無繼承被繼承人乙○○、甲○○○之遺產及其遺產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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