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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5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甲○○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乙○○
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完整填載收養認可聲請狀、收養契約書,並由收養人、被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親自簽章及填載日期。
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生父、生母之戶籍謄本。
四、被收養人生父、生母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如得親自到庭陳述,則無庸公證)。
五、收養人之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表。
六、收養人之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七、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清單。
八、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月 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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