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家繼訴,48,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附表:


補正事項
說明
提出載明以全部遺產
為訟訟標的之應受判
決事項聲明之準備
狀,並依被告人數檢
附繕本。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
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
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
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
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
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103 號民事判決參照)。本件原
告起訴未將被繼承人○○○所有遺產
均列為分割之標的,顯與前開規範要
旨不符。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