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家護聲,29,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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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OOO 



相  對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127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主文欄第四項「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內容:辨識暴力本質、影響與危險評估/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令),12次,每2週1次。
(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保護令,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27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核准之,因相對人現在情形有改善了,且聲請人母親也說不要讓相對人再上處遇計畫了,兩造對此已有共識,處遇計畫無執行之必要,爰聲請撤銷上開保護令主文第4項之處遇計畫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且經本院於113年1月24日核發通常保護令,並定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保護令主文第四項內容為「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內容:辨識暴力本質、影響與危險評估/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令),12次,每2週1次。

(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

)」等情,並有112年度家護字第1275號通常保護令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具狀如前所述,且經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到場陳述明確。

本院考量上情,且原保護令其餘內容仍應已足保障聲請人人身安全等情,認本件聲請有理,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又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若有違反該保護令主文第1項內容之行為者,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規定,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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