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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蕭松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下稱大慶商工)之董事長,大慶商工業於民國113年5月27日經董事會決議將董事人數自9人修正為7人,並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教育部113年6月6日函、大慶商工113年5月27日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佐,經核合於前揭條文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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