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消債更,11,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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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文彬


以上聲請人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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