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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硯淳
代 理 人 張禮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更生聲請費用1,000元,並補正如附件一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
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2項、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未繳調解費用1,000元,嗣本院於113年5月1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3年6月6日始具狀聲請更生(見更生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卷第7頁),亦漏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且有如附件一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件一
1、請提出已繳納本件調解聲請費,及更生聲請費之證明文件。
2、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
3、請陳報更生聲請前5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則平均每 月營業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並提出最近5年國稅 局申報資料、營業活動及營業額相關資料(如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等資料);
若無前揭資料 ,則請提出相關收支帳冊、記帳簿等資料。
若無相關證明資 料,應說明原因及營與收入情形。
4、請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5、請依本院「生活必要支出清單」陳報最近3個月內每月之支出 情形,並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支出」,詳細就 「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填寫,並儘可能提出 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內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 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6、請陳報最近3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 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 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
7、請依本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 單」表單,陳報與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屬金 融機構」之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種類、金額、清償 方式、債權餘額等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縱無非 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亦應具狀陳報「無」,又若不欲一併 請求清理該債務,亦應註明。
(應詳細列出債權人/債務人之 姓名或公司名稱,及目前所剩債權/債務金額)。
8、請依本院「家族系統表」填寫後,陳報受扶養人之親屬關係 (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9、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受領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10、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11、提出國稅局111年度至112年度(或迄今)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12、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3月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並就異常匯款來源,提供匯款日期及金額,及匯款用途及原因之證明文件。
13、請提出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並預估市價。
14、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含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等)行照正反面影本,及預估現存價值。
15、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16、請主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解約金(如未陳報現存之保險契約,屬違反未盡協力義務)。如無保險契約,請陳報無此內容。
17、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其案號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18、請陳報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經法院認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法院、其案號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19、請陳報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20、請陳報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倘有,該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21、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22、請說明依現有收入及財產,與必要支出等情,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聲請更生之原因。
23、聲請人之債權多在112年7至9月間發生,為何要密集借款,應詳列用途。
借款後不久,隨即聲請本件更生程序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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