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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杜孟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補正如附件一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且有如附件一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件一
1、請提出已繳納本件更生聲請費之證明文件。
2、請依本院「家族系統表」填寫後,陳報受扶養人邱貴香、杜○辰之扶養義務人姓名及人數。
3、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邱貴香、杜○辰有無受領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4、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5、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4月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並就異常匯款來源,提供匯款日期及金額,及匯款用途及原因之證明文件
6、請提出汽車(車牌號碼0000-00號、AWM-0080號)行照正反面影本,及預估現存價值,如名下有機車,亦請提出。
7、聲請人所陳報台灣銀行、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經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之債權人應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有擔保品之債權,為何列入無擔保之更生債權。
8、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9、請主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解約金(如未陳報現存之保險契約,屬違反未盡協力義務)。如無保險契約,請陳報無此內容。
10、請陳報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11、請陳報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且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倘有,該
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12、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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