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消債更,21,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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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田美芬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自民國113年4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2,825,342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6號)。

聲請人目前在菜巿場當臨時工,每月收入約12,000元,另兼職00人壽保險業務,二者每月收入合計約31,220元,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約17,076元,還要扶養一名子女,子女每月扶養費8,538元,名下保單價值準備金34,747元。

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一、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收入切結書、存簿影本、全球人壽保單投保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約31,220元,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所得,故以31,22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而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係依臺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為17,076元所計算,故可採認。

又聲請人主張每月須支出其1名未成年小孩扶養費8,538元(17,076/2=8,538元),亦堪採認。

故聲請人每月所得31,220元,扣除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8,538元後,每月剩餘5,606元(計算式:31,220-17,076-8,538=5,606元)。

再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7,763,427元(如附表),其另有00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5筆,依00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9日函覆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合計為35,068元。

此外,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

準此,聲請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7,763,427元,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35,068元,目前無擔保債務餘額為7,728,359元。

倘以5,606元清償7,728,359元之債務,上開債務總額約114.8年(計算式:7,728,359÷5,606÷12≒114.8)始可清償完畢。

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49歲,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

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4月25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723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21頁)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920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63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0,62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41頁) 4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3,194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307頁) 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6,856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413頁)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665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349頁)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6,523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75頁)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6,28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79頁)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7,060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61頁) 10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056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05頁) 1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8,019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97頁) 12 摩根金聯資產管理股份公司 371,117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360頁) 13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60,907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89頁) 1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9,806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55頁) 15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151,000元 債務人陳報 (本院卷第31頁) 1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54,06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75頁) 1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7,146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369頁) 18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37,901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33頁) 19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1,568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441頁) 合計 7,763,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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