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消債更,3,2024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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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芷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原裁定第2頁理由關於「又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10,048,411元(如附表所示),上開債務總額約213.3年(計算式:10,048,411元÷3,924元÷12個月=213.3年)始可清償完畢。」

之記載,應更正為「又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9,244,859元(如附表所示),上開債務總額約196.3年(計算式:9,244,859元÷3,924元÷12個月=196.3年)始可清償完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金融機構 債權金額 備註 1 元大商業銀行 703,043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59頁)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303,280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69頁)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03,552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85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077,391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95頁) 5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16,352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07頁)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316,712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17頁) 7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33,866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23頁) 8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72,078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55頁) 9 永豐商業銀行 686,083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63頁) 10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58,816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77頁) 1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2,494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81頁)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9,926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91頁)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1,266 債權人陳報(卷第213頁) 總額 9,244,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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