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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藝城即林坤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且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件
1、自隆億國際五金有限公司離職原因,及現任職公司名稱及近3個月薪資收入金額及證明。
2、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聰有無受領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3、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4、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6月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並就異常匯款來源,提供匯款日期及金額,及匯款用途及原因之證明文件
5、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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