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監宣,149,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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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關  係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以出售方式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帳○00000000000000○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35○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人,並選定聲請人乙○○為其監護人,相對人居於○○○○照護中,每月照護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現因無力支付相對人之安養與醫療照護費用,有出售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必要。

其中如附表編○5所示○○為聲請人及買方一家與○○所居住,系爭不動產之鄰近、條件相似之不動產價格皆在每坪單價5,000元至10,000元不等,惟系爭不動產為農牧用地且為祖產並為共有之狀態,無人願意承買,聲請人乃商請親戚承買系爭不動產,其中○○價格擬按公告現值打8折計算,房屋價格擬按稅籍證明書所載房屋現值計算,爰依法聲請准聲請人代相對人出售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而於前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及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2.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相對人甲○○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35○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指派之社工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並已於112年7月25日(以本院收文為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5○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地籍圖、○○○○繳費收據、醫療用品發票、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證,另經本院調閱相對人111-11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相對人確實目前無任何存款、股票或利息可供長久支應所需之醫療照護費,其可供使用之現金確有入不敷出之情況,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出售系爭不動產,以出售後所得之價款支付相對人所需之費用,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相對人之利益。

從而,認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利益,聲請許可代相對人出售系爭不動產,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明。

本件為確保、增進受監護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之行為,併諭知相對人所有系爭不動產出售所得之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00000000000000○帳戶內。

又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維護其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附表:
編○種類
○○、○○
面積(㎡) 權利範圍
○○○○○○○○○○○000○○
1083.48
1/2
○○○○○○○○○○○000○○
3696.19
1/2
○○○○○○○○○○○0000○○1029.14
1/2
○○○○○○○○○○○00○○
1287.56
1/4
○○○○○○○○○○○○○○○
○○000○00○
657.6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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