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陳世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國樑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核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裁判費31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裁判費1500元,餘額1650元迄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且需補正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就前開訴訟標的金額20萬元係不服原審駁回之項目、數額予以列明。
逾期未補繳前述之裁判費1650元及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