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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7號
原 告 陳詔元
被 告 鄭浚朋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林彥宇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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