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聲,16,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35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35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許00之債權人,故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上開卷宗全卷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35號案卷可稽,堪認其就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