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聲,24,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賴民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栢合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簡上第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為釐清筆錄與本件爭執事項內容是否記載完整,以維護法律上權利與訴訟上程序保障,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