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聲,7,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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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許栽旺

代 理 人 蕭志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素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6日、民國112年4月10日、民國112年5月25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4號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為明瞭本件審理過程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等事項,爰聲請交付民國112年2月6日、同年4月10日、同年5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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