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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陳宏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玲瓏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一、查報原告於原始得標時(彰化縣政府112年第二批代標售),以多少金額得標?(並應檢附相關資料為憑)及縣府通知有先承買權人(被告)主張優先權之公文等;
及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勿遮掩)、地籍圖謄本影本;
及地上建物彩色照片。
二、提供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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