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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緞
炬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盡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告 王韋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28萬2720元(2550萬元+1078萬2720元+1500萬元+330萬股 × 面額10元=8428萬2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萬3752元,應如期繳納。
二、補起訴狀附表一至附表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5筆、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均不可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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