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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吳筱茜(原名:吳淑滿)
被 告 周伯霖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僅徵先位聲明之裁判費(價額大於備位請求金額)即足;
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20萬元(即買賣契約之總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萬176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108.10起;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資料不可掩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彰化縣 大村鄉 大田段 787-9 全部 2 彰化縣 大村鄉 大田段 788 1/10
建物:建號4331 編號 門牌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房屋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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