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164,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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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陳淑美
被 告 宋郁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郁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應如期繳納。

二、⑴原告係以何銀行帳戶轉入被告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補正該匯款或轉帳資料影本。

三、提出原告與「儒偉忠」間Line對話紀錄影本全部。

四、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五、依上開事項補正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應提供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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