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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游玉瑩
被 告 許誌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收受被告轉帳金額存簿封面影本(需以螢光筆劃出各期轉帳金額)、最後一期付款?何時起未付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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