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黃俊鎰
訴訟代理人 李嘉惠
被 告 元浩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