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189,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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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蔡忠霖
訴訟代理人 趙若竹律師
張景琴律師
被 告 李秀琴
楊景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查報「天玉堂」(私壇?原告稱被告楊景全任總幹事)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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