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鐘祥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請如期繳納。
二、尚缺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