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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被 告 彰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謝淯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萬1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807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公司施工(整堤工程)時截斷「星寶電力公司」之地下纜線(風力發電、近漢寶海堤)之更詳細資料、現場彩色照....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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