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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梁庭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黃淑慧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相對人黃淑慧(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統表(需標明與相對人黃淑慧間之稱謂)、手抄本全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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