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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林衍泰
被 告 東宏綜合配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茂稜
上列當事人間盈餘分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萬9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40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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