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劉姿言
劉知誠
前共同
兼法定代理人
林均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被 告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士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71萬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6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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