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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告張榮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員林服務中心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二、查報被告占用上揭系爭1396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再以113年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4萬4000元/㎡計算後,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訴訟標的總價額小於或等於50萬元,將移本院簡易庭審理)
三、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上面所稱約略被占用位置。並說明被告現以何物占用?或現供被告作何使用?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12 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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