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黃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上有無他項權利設定?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起訴書狀所載被告林✱✱之姓名。
三、請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
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現行北側道路名稱,並提出現況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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