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488,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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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莊哲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繳之裁判費)?及提出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如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二、提出前項土地之最新地籍圖謄本;及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說明之,若認為該筆土地遭被告全部占用,亦需以書狀陳報。

三、本院將去函彰化地方稅務局查「房屋稅籍資料」,日後,原告應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並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四、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原告姓名,其餘識別資訊均不詳,是請原告補正住所(註:參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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