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489,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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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林佑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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