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許金交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被 告 許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500元【計算式:2270地號面積2445㎡ × 土地公告現值27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3=220萬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879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若上有建物,並提出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原告自己、許博凱(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影本(記事欄勿省略)。
裕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異動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