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億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第一項至第三項)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6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