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513,2024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告宋華珠
訴訟代理人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一、補原告住址;提出被告陳秀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之地址。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