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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蕭金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宏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育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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