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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施敬宣
被 告 黃莉貴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汽、機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6萬6019元(汽車價額57萬元+機車價額9萬5800元+貸款餘額69萬6633元+遲延費3586元=136萬6019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563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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