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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告陳阿蕊
被告塗玉瑞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2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就兩造間借貸之緣由經過,再具體詳細論述。
三、除「借款條」外,是否尚有其他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 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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