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89,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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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號
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芳立等6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裁判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書狀未明確記載:「⒈再審訴之聲明、⒉請求權依據、⒊證據及理由、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等事項,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難認起訴程式合法。

應予限期令其補正。

二、本院81年度重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係民國81年5月30日判決,原告主張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何款再審事由?有無逾再審法定期限?且該案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0萬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4160元(是否符合再審程序要件,繳費前請自行斟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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