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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銘忠
被 告 鈞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羽洋即蔡至超
被 告 陳依汝即陳亮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74,9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邀約被告蔡○○即蔡○○、陳○○即陳○○擔任連帶保證人(以下各稱其名),分別於:⑴民國109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利息依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2.17%);
⑵109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利息依訂約日及調整日之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2.17%);
⑶110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120萬元,利息為年利率1%,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契約止日,改按當時及調整日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碼年率1.055%機動計息,嗣因受特殊肺炎疫情影響,○○公司於屆期前申請借款餘欠本金展延12個月,利息自111年7月23日起依原約定利率減免1.185%後浮動計息,但因○○公司於112年7月23日未還款視為全部到期,依申請書原借款約定方法計算利息為2.68%。
又○○公司於借款時,均與原告約定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即113年2月5日),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嗣鈞湛公司於112年7月23日及113年1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分期款項,依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5條之約定,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共1,774,9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即明。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期限展延申請書、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利率資料、催繳函及掛號郵件執據、放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7至65、89至91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1. 191,642元 自113年1月9日起至113年2月4日止 2.17% 自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2. 383,321元 自113年1月9日起113年2月4日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3. 120萬元 自112年7月23日起至113年2月4日止 2.68% 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 合計 1,774,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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