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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原 告 陳裕太
被 告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1789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補字第722號裁定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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